(2022)粤0117民初7216号
林昔操:
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昔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7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昔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747.45元和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21747.45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昔操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