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662号
邹华芳:
原告广州顺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缴交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本金2179.68元;小区公共电费分摊95.41元。本金合计2275.09元(详见欠费一览表)。2、判令被告缴交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共计3786.1元。(本金2275.09元+滞纳金3786.1元=6061.1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