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1587号
谭铭郁:
原告广州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铭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于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人民币730.89元(自2021年5月1日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止,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件《雍晟岭南首府物业服务欠费明细表》)以及违约滞纳金(违约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以人民币730.89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违约滞纳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于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权益的催告发函的合理损失人民币36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