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822号
张玉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于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人民币2695.41元 (自2020年5月18日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止,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件《雍晟岭南首府物业服务欠费明细表》) 以及违约滞纳金 (违约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以人民币2695.41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违约滞纳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于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权益的催告发函的合理损失人民币48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82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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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20-8300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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