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842号
汤家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豪振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家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豪振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甲乙双方于2022年1月2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书》已经与2022年3月31解除;2. 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09548元及利息(利息10954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记至付清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84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20-83007891
邮政编码:51090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