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6970号
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金伟、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剩余30%货款,即53400元;2、判令被告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2992.48元;3、判令被告李金伟向原告返还80000元,被告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刘曙光对被告霸州市聚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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