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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7民初7427号一案

2023-03-02 15:18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7民初7427

厦金超、钟润彩

本院受理原告邓闻熹与被告厦金超、钟润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闻熹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补交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租金111096.00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照所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缴纳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租金81657.26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应付未付租金之日起按照所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的房屋占用费91484.74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所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房屋租赁税及滞纳金11898.60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所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电费2106.05元,支付原告代为缴费的水费28.35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所拖欠费用的百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22114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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