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378号
林文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温泉骄日水泥制品加工场与被告林文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从化温泉骄日水泥制品加工场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文秋偿还材料人工251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文秋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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