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392号
罗奕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明与被告罗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海明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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