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630号
汤俊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平义与被告汤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平义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958.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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