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642号
江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立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立万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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