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449号
邓智仁:
原告谢志钳诉被告邓智仁车位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办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的117号车位的产权证,价值163520元,并将该车位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谢志钳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16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