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83号
广鑫 (广东) 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温小龙诉被告广鑫 (广东) 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车辆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2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