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377号
广州云峰溪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梁耀强、蒋天来诉被告广州云峰溪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民宿合伙人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投资款合计人民币26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