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695号
徐伟河:
原告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伟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未还代偿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956. 18元 (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自2017年11月1日之次日起,以债权代偿款8000元为基准,按照年化率14.8%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