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779号
路勇:
原告谢海彬诉被告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就看不见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暂计至2022年11月26日为5921元【31000*573*1%/30】)。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请求合计暂为:36921元。”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