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692号
李超军:
本院受理原告佘红彪诉被李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6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对原告佘红彪与被告李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0117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2)粤0117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余红彪”补正为“佘红彪”。”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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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