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6646号
陆灿洪:
本院受理原告陆桂平诉被告陆灿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灿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桂平支付租金、水电费10763元以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灿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