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727号
广州铭泽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耀荣诉被告广州欣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泽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明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周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请求撤销 (2022) 粤0117执异337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立即停止(2022)粤0117执3574号《执行裁定书》对车牌号码粤A9U5R7汽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车牌号码粤A9U5R7汽车的查封;三、请求判决确认车牌号码粤A9U5R7汽车属原告周耀荣所有,被告陈明华立即协助配合原告周耀荣办理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72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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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20-8300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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