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825号
广州市创城管道安装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城管道安装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创城管道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价款4432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算,计算至付清为止,以443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暂计为:410.82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以上暂合计:44730.8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825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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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20-8300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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