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402号
罗志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达诉被告罗志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宏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违反了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劳务服务合同》,并按照《劳务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向原告赔付违约金:¥3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任元整)合同违约金及归还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6600元,共计¥358600元(大写叁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同时申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劳务服务合同》;2、被告及被告雇佣人员其内部纠纷自行解决,不得再向原告及原告合同签订单位索要劳动报酬及其他无理要求等;3、禁止被告及被告所雇佣的人员对原告及原告签署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示威、聚众闹事、无理骚扰、电话短信恐吓”等非法行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民初40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16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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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