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7530号
黎锦波:
本院受理原告谢晓冬与被告黎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黎锦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晓冬支付货款11857元及利息(以1185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锦波负担。上述受理费因原告谢晓冬同意被告黎锦波迳向其支付,无须人民法院退还,被告黎锦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谢晓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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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
承办法官:王硕,020-83007891/020-83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