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8113号
袁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建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247584元及利息(其中,以12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99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5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建文负担(被告袁建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2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到原告广州市南粤防火门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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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
承办法官:王硕,020-83007891/020-8300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