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135号
徐经纬:
本院受理原告何冠华诉被告徐经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费及人工费用10357元并支付利息(从应还款日即2022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地址:太平第二中心小学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