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1020号
马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肖映红诉被告马亚军、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359.5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元及交通费330.6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地址:太平第二中心小学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