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7564号
邝银娇:
本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结霞诉被告邝银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与被告李桥华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编号:0720004201800460);
二、被告李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29357.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21320.69元,自2022年6月2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其中罚息不再计算复利);
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对被告李桥华名下位于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黄沙大道西面、纬十五路北边河源市雅居乐花园二期108栋-3001房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洪琼对被告李桥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53.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桥华、李洪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