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185号
张淑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波诉被告宋汉平、张淑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一、判令撤销被告一、二《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东方夏湾拿花园荔林六街35号的房产归张淑平所有”中在原告债权91576元本息范围内的财产部分,判令被告二在91576元本息范围内返还财产给被告一以清偿原告债务;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地址:太平第二中心小学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