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502号
廖锦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迎源商行诉被告廖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64669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的款项66466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太平法庭(地址:太平第二中心小学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