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康: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4127号原告张小燕与被告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燕偿还借款本金80856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小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被告付康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霍冬冬 联系电话:82112535
二 ○ 二 三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