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执异47号
广州铭泽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谭阿琴、陈明华:
本院在执行广州科罗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铭泽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0117执3573号】过程中,异议人广州科罗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广州科罗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追加被申请人谭阿琴、陈明华为(2022)粤0117执3573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7执异47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副本、答辩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