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408号
广西永捷矿业有限公司、于广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志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捷矿业有限公司、于广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新志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470030.88元及利息202840.9元 (以1337230.8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27日的利息为32723.69元;以1470030.8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7日的利息为170117.21元,终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20-8300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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