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870号
陈稳根:
本院受理的贺昌义与陈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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