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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870号贺昌义与陈稳根买卖合同纠纷

2023-03-13 12:29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70号


陈稳根:

  本院受理的贺昌义与陈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周玲

电话:020399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