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南沙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15民初6745号原告YANG AUDREY与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番禺万博分公司、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育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3 12:30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5民初6745号


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番禺万博分公司、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育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YANG AUDREY与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番禺万博分公司、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育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5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YANGAUDREY(中文名:杨雅珺)的法定代理人杨永波与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签订的《小小地球?广州小小地球万达培训中心入学协议》于2022年8月1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YANGAUDREY(中文名:杨雅珺)退还培训费14800元;三、驳回原告YANGAUDREY(中文名:杨雅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YANGAUDREY(中文名:杨雅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被告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德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番禺万博分公司、上海市小小地球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育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钟晓丽

电话: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