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执恢563号
骆海清:
关于黎耀坤与骆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南法南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以及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一、(2022)粤0115执恢56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恢复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南法南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二、(2022)粤0115执恢56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骆海清价值124,441元的财产。
三、(2022)粤0115执恢56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骆海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2022)粤0115执恢563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骆海清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邮 编:5114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郭彤瑶
电话:0208300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