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718号
李自贵:
本院受理原告陈柳恩诉被告李自贵离婚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柳恩诉请如下: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李硕由原被告抚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大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古美萍
电话:0203931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