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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676号李亦春与黄耀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3-03-14 12:00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676号


黄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亦春诉被告黄耀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亦春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损失合计274685.57元(包括:1.医疗费10669.16元、2.误工费23417.41元、3.住院护理费8695元、4.营养费1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6.伤残赔偿金20102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8.鉴定费327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5月6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大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古美萍

电话:0203931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