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执异35号
广州弘鑫能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会市鸿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弘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华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健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弘鑫能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会市鸿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广州弘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福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3执2392号】中,申请人肇庆市健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一、请求将被申请人何宝华追加为(2018)粤0103执239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355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支付因悔拍后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二、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肇庆市健纬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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