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1735号
广州浩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兵与被告广州浩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5000元人民币;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付办理教师证件延期带来的损失支付本款20%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有意拖欠推脱归还本金导致本人资金周转困难,3年以上利率为2.6%。至今42个月,金额为1365元人民币。(按中国银行2022年9月15日发布率执表计算)。15000本金+3000违约金+利息1365=合计19365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彩茹
电话:82123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