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5959号
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俊敏与被告邓志英、潘梓慧、潘子悦,第三人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5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潘俊敏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19402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俊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王硕,020-83007891,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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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