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5955号
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俊敏与被告邓志英、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梓慧、潘子悦、潘伟东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给原告潘俊敏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塘下村十二社126号房屋,原告潘俊敏查阅、复制的期限为三十日,被告邓志英应予以配合;二、被告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给原告潘俊敏查阅,查阅的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塘下村十二社126号房屋,原告潘俊敏查阅、复制的期限为三十日,被告邓志英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原告潘俊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因原告潘俊敏同意被告迳向其支付,无须人民法院退还,被告从化市峻敏物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潘俊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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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人:王硕,020-83007891;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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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