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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7民初8110号原告广州市华裕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精美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5 11:58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7民初8110号

广州市精美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华裕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精美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精美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裕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87.3元及利息(利息以16787.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广州市精美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