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8176号
黎本超:
本院受理原告温家豪与被告黎本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黎本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家豪支付劳务报酬20701.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黎本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6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