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78号
刘嘉俊:
本院的受理原告从化市江埔源福批发部诉被告刘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地址送达确认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各壹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2075元(利息以62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良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