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6629号
杨钦、张恒:
本院受理原告曾沛流与被告杨钦、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钦、张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沛流清偿借款本金2536元并支付利息(以25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杨钦、张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沛流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曾沛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钦、张恒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