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1262号
凌杨鸿:
本院受理原告邓亚云诉被告凌杨鸿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117民初1262号]一案,原告邓亚云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杨鸿立即向原告返还空调货款61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6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