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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2民初28825号原告佛山市家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屋(广州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邹志伟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 同纠纷一案

2023-03-15 12:09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2民初28825号

乐屋(广州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邹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家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屋(广州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邹志伟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 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屋 (广州 )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家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0000元及利息 (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9 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邹志伟对被告乐屋 (广州 )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乐屋(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邹志伟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