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1171号
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五香诉被告广东泰索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五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五香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