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863号
海众劳务派遣(深圳)有限公司、唐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曾维鹏与被告海众劳务派遣(深圳)有限公司、唐志海、科逸装配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曾维鹏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1824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426.336元(以30182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按全国拫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