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黄埔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2)粤0112民初27216号原告东莞市冠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苏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明、四川龙源泰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源艺泰家具有限公司、伍红、黎惠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3-03-15 12:10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2民初27216号

贵阳鑫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明、四川龙源泰成商贸有限公司

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冠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苏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明、四川龙源泰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源艺泰家具有限公司、伍红、黎惠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苏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明、四川龙源泰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源艺泰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冠威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黎惠强对被告广州新港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冠威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71元,由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苏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鑫飞宇商贸有限公司、赵海明、四川龙源泰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通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源艺泰家具有限公司、黎惠强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