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7323号
颜帮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校平诉被告颜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7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帮荣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校平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校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保全费102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